(2014)神执字第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高明强与白明刚、李满元、白海林、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强,白明刚,李满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082号申请执行人高明强,男,1970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明刚,男,1960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满元,男,1969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保证人白海林,男,1987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保证人刘涛,男,1986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明刚、李满元、白海林、刘涛向申请人高明强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4850元。被执行人白明刚、李满元、白海林、刘涛与申请执行人高明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刘涛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被执行人李满元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申请执行人高明强同意解除刘涛、李满元的担保责任,剩余本金1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白海林、白明刚承担。并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4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