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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包某甲、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包某甲,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14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包某甲,男,汉族,农民,系死者包某乙父亲。申请人安某某,女,汉族,农民,系死者包某乙母亲。委托代理人包某丙,男,汉族,农民,系死者包某乙之叔。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汉族,农民,系死者包某乙舅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某某与申请人包某甲、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某某与申请人包某甲、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杨某某承担包某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20,000元,已支付33,000元,协议签订当日支付100,000元(已支付),剩余187,000元待保险公司赔付后一次性付清,具体日期以保险公司赔付为准。二、本事故纠纷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事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三、本协议需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润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