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复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苏天华典当有限公司与濮锦仓、朱志芹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华典当有限公司,濮锦仓,朱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复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华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60123-4,以下简称天华典当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金沙井一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姚建业,董事长。被执行人濮锦仓,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朱志芹,女,196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本院在执行江苏天华典当有限公司与濮锦仓、朱志芹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华典当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濮锦仓、朱志芹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濮锦仓名下位于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x幢104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运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武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