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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钮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媛,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谢媛,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下溜居委会人民东路85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屈辉,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颍上县颍河乡城南居委会解放南路司法局家属院,身份证号码342128197112160038。被告:钮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垂岗乡垂岗居委会窑业17号,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谢某诉称:其与被告钮某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其与钮某离婚。被告钮某辩称:其同意与谢某离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2009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钮某甲,2012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几年来,原、被告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不睦,为此原告谢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钮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仍无和好,现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谢某再次要求与被告钮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谢某与被告钮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育女孩钮某甲在被告钮某服刑期间随原告谢某生活,子女抚育费由被告谢某自理,被告钮强刑满释放后,钮某甲随被告钮某生活,子女抚育费由钮某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余孝保审 判 员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