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韩上帝,谷明勇与重庆市大足区天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明勇,韩上帝,重庆市大足区天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140号原告:谷明勇,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原告:韩上帝,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初中文化。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会祥,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天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91480-6)。法定代表人:刘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中弟,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明勇、韩上帝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天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明勇、韩上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天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明勇、韩上帝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明勇、韩上帝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天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已减半),由原告谷明勇、韩上帝负担。审判员  周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