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淑凤与刘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奎,康玉侠,李淑凤,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奎,男,1975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康玉侠,女,1947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淑凤,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亚民,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友,男,1973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59297.06元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8日到法院交付10000.00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款已被申请执行人取走,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