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048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于2015年4月3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口头裁定准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被告婚前向原告隐瞒了真实年龄,婚后对原告的母亲不孝敬,令原告母亲极度伤心,造成原告与姐弟关系紧张,使原告背负极大的精神压力,2005年起夫妻生活极不和谐。2011年8月至今,原告已经与被告分居三年零六个月,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后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至今,双方仍然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王某辩称,两人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双方系自由恋爱,二人感情基础很好,结婚后共同生活20年,婚姻关系持续很长。原告说被告隐瞒真实年龄没有根据,原、被告结婚必须批准后登记结婚。被告对父母孝顺,有证据为证。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被告作出努力,认为有和好的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近年来,因二人年龄差异等问题产生分歧。原告曾于2014年2月1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原告再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无果。本院认为,是否准许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应依据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要件。夫妻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及不和谐,但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彼此适应,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已结婚二十余年,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原告虽然二次起诉离婚,但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被告一直在主动改善双方的关系。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