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行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湖南省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慈行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林波,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慈)质监罚字(2014)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了(2014)慈行初字第22号维持(湘慈)质监罚字(2014)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4)慈行执字第84号执行通知书和(2014)慈行执字第84号报告财产令,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24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慈行执字第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