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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华××,女。被告:刘××,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华××于2015年4月29日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华××在诉讼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原告本人在相关法律所未禁止的范围之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负担。审判员  刘恩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