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大连宝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付士杰、大连长海鸿腾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宝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付士杰,大连长海鸿腾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285-1号原告大连宝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董衍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跃明,住大连市。被告付士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马兴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长海鸿腾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张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于连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宝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士杰、被告大连长海鸿腾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