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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大连宝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付士杰、大连长海鸿腾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宝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付士杰,大连长海鸿腾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285-1号原告大连宝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董衍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跃明,住大连市。被告付士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马兴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长海鸿腾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张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于连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宝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士杰、被告大连长海鸿腾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