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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国琳与张欣、马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琳,张欣,马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67-1号原告刘国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张欣,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马少霞,女,1978年5月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琳与被告张欣、马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欣、马少霞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原告所有的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欣、马少霞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刘国琳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