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段得玉与卜凤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得玉,卜凤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段得玉。被告卜凤武。本院审理原告段得玉诉被告卜凤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得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得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来玉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