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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段得玉与卜凤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得玉,卜凤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段得玉。被告卜凤武。本院审理原告段得玉诉被告卜凤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得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得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来玉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