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浩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31号罪犯韩浩,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9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8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027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2024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韩浩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浩,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