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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付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沙田镇上新村委会上三小组**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11月10日由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香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日20时许,合浦县沙田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正在该镇政府会议室召开工作会议时,有沙田群众扛鼓闯入政府大院内敲打,引来约200余名群众赶至镇政府门前聚集。21时许,被告人付某和付干辉、付东成、李观养、陈秀建(已判刑)与傅观保(另案处理)等人带头对镇政府的牌匾、办公室的门窗、凳子、照明灯以及一辆停在大院的越野车等物品进行打砸(经估价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744元),引发人群进一步冲击镇政府。沙田边防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多次劝阻、制止均无效。至21时30分许,围攻冲击沙田镇政府的人群以派出所已抓了他们的人为借口,转移至沙田边防派出所门前围攻,此时恰逢合浦县政法委工作人员驾驶一辆现代牌越野车前往沙田边防派出所处理“6.1”上访群众拦路堵塞交通事件,付某见状对在场聚集的人员大喊“大家拿石头砸了它”,随即被告人付某和杨成耀、付德广、付东成、李观养、陈秀建、付干辉及陈海城、伍文辉、傅观保、付德海等人持砖头、石块、棍棒等对该现代牌越野车进行打砸,随后将该车掀翻,导致该车严重损坏(经估价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5430元),派出所值班室玻璃及告示牌等物品同时被打烂(经估价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35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于2014年11月10日到合浦县公安局投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合浦县沙田镇沙田、海战村委的村民因对沙田码头建设施工影响船排停放、出海不满到镇政府上访,后到沙田至山口公路对达村路段拦路堵塞交通。次日即6月2日20时许,沙田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在该镇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工作会议,此时有几十名村民到镇政府要求归还6月1日被收缴的大鼓,后聚集在镇政府大院内的灯光球场,在球场的旗杆下摆放大鼓,付干辉、付东成和傅观保等人轮流敲鼓,致使镇政府的工作会议无法进行。随后沙田镇政府干部在劝阻无效情况下将村民赶出镇政府大院。退出镇政府大院的村民在镇政府门口处继续敲鼓召集约200名群众聚集,随后几十名村民又进到镇政府办公室门前处继续敲鼓,付干辉、李观养、陈秀健等人拿矿泉水瓶、饭盒等物砸打政府办公室的窗玻璃,其他村民在旁拍手、起哄。后沙田派出所干警接警后赶到与镇政府干部一起将村民驱赶出镇政府大门外,并将大门锁住。21时许,被告人付某与付干辉、付东成、李观养、陈秀建、傅观保等人将镇政府大门处的沙田镇党委、纪委的牌匾打砸踩踏,然后强行踢开镇政府的大门,打砸镇政府值班室前的路灯、窗玻璃,进入值班室进行打砸,并将停放在值班室的一辆摩托车推出扔至沙田镇中学围墙边,沙田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干部在现场多次劝阻、制止均无效。21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说“有人被派出所抓了,大家去要人,不怕他们”,村民又转移至沙田边防派出所大门前,途中对镇政府的侧门进行打砸,并扔石头过围墙将镇政府的一辆黄海牌越野车的挡风玻璃窗砸碎。在派出所门口,村民扔石头砸碎派出所值班室玻璃及告示牌等。此时恰逢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驾驶一辆现代牌越野车前来处理6月1日上访群众拦路堵塞交通事件至沙田边防派出所门口,被告人付某见状对在场聚集的人员大喊“大家拿石头砸了它”,随即被告人付某和杨成耀、付德广、付东成、李观养、陈秀建、付干辉、陈海城、伍文辉、傅观保、付德海等人持砖头、石块、棍棒等对该越野车进行打砸,随后将该车掀翻,导致该车严重损坏。经估价:三铃牌摩托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275元;现代胜达越野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95430元;黄海牌越野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500元;沙田政府办公室三块铝合金窗及二块行政牌、沙田边防派出所值班室三块铝合金窗及一块告示牌的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679元。案发后,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于2014年11月10日到合浦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6月2日20时17分,合浦县沙田镇人民政府干部何某向沙田边防派出所报案,称当日20时许,有一伙男青年抬鼓到沙田镇人民政府大院敲打,并打砸政府办公室及相关财物。二、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人何某是沙田镇党委干部,其证明:2013年6月2日20时许,沙田镇政府干部在二楼会议室开会,有几个男青年先后在政府篮球场旗杆下、政府门口外面敲鼓聚集很多群众到镇政府吵闹,迫使会议中断,政府干部劝说无效。一会后有群众冲到政府大院吵闹,打砸一楼党政办公室门,用砖头、矿泉水瓶、饭盒等物扔办公室,砸烂窗玻璃。派出所民警赶来与政府干部一起将闹事人员赶出政府大门并抓住一个男青年。后群众在政府大门处将党委、纪委的门牌敲烂扔掉,打砸门卫室门窗,将门卫室的一辆摩托车丢到大门外的围墙下,砸烂政府停放在围墙内的一辆轿车。群众走到派出所门前时用石头砸烂派出所门卫室的玻璃,县政法委的车辆路过派出所门前时被群众用石头打烂玻璃并推翻在公路边。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人苏某是沙田镇政府干部,其证明:2013年6月2日19时50分许,沙田镇政府干部正在二楼会议室开会,一帮小男青年到镇政府球场敲鼓、大声吵闹,会议被迫中断,政府干部劝说他们停止吵闹。一会后又有群众冲到政府大院大声吵闹,21时25分许,群众开始打砸党政办公室,用砖头、矿泉水瓶、饭盒等物扔办公室,用椅子砸烂窗玻璃,派出所民警赶来处置,群众退到大门外。后群众往派出所方向移动,途中用石头对镇政府的侧门打砸,砸坏政府在围墙内桂E×××××、桂E×××××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窗。3、证人伍某的证言,证人伍某是沙田镇政府干部,其证明:2013年6月2日20时许,沙田镇政府干部在二楼会议室开会,一帮小男青年在沙田镇政府球场敲锣打鼓,六、七十名村民在大声吵闹,迫使会议中断。政府干部劝说他们停止吵闹、离开现场,他们不理。接着有几名男青年用凳子、饭盒打砸政府办公室,派出所民警赶来与政府干部一起将村民赶出大门。村民在政府大门用矿泉水瓶、石头扔镇政府干部和民警,村民打烂政府门卫室玻璃窗、凳子,将门卫的一辆摩托车丢到前面的围墙下,砸烂政府两块行政牌匾。之后村民在沙田派出所大门处砸一辆黑色小车、将该辆小车掀翻在公路上,砸烂沙田派出所值班室和户籍室的窗玻璃。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人徐某是沙田镇政府干部,其证明:2013年6月2日晚19时30分许,沙田镇政府干部开会时听到政府大院有人大声吵闹,政府干部劝说他们停止吵闹、离开现场,他们不理。21时20分许,政府门前聚集200多群众。一会后群众用石头砸坏照明灯,往政府大院扔矿泉水瓶,石头,拆铁门、砸牌匾。政府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将他们驱离后,他们离开沿派出所方向走,一路上往政府砸石头,到派出所打砸户籍室和值班室,此时合浦县政法委的车刚到派出所门口,群众用石头砸车并围攻派出所。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是县政法委工作人员,其证明:2013年6月2日21时20分许,其驾驶本单位的现代胜达越野车搭乘张均栋书记到达沙田边防派出所大门处时,站在公路两边的村民马上用石块、砖块朝该车砸,砸车响声比较密集。其与张均栋书记立即下车从派出所的小门进入派出所,在派出所大院其看到现代胜达越野车被村民掀翻在公路上,派出所大门被村民砸开,村民在派出所大门前处打砸、吵闹前后持续一个多小时。村民离开现场后,其看见现代胜达越野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两侧的玻璃、车灯、车外壳,车身两侧的气囊、车辆内饰、车载视频等处被严重砸坏。6、证人许某的证言,其证明:2013年6月2日20时沙田镇街上有人敲鼓,其到政府大院看到200多人聚集在政府球场,付东成和一些小孩子先后在政府大门口、办公楼一楼前敲鼓。后付亚飞、傅观保和一些年轻人往政府扔石头、砸政府门口的牌子。之后他们走到派出所门口,刚好有一黑色汽车开到派出所门口,有人用石头砸汽车、派出所户籍室、值班室窗户玻璃,十几个人砸车、撬车,杨成耀、付亚飞、傅观保在汽车旁边。三、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付德广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和辩解:当晚20时30分许,其听到鼓声来到镇政府大门,看到镇政府的两块牌匾被砸落,政府大院内有一个小青年在敲鼓,五、六个小青年在政府里面砸窗、门,并将政府门口的牌匾砸坏。政府大院内站着100多人、大院外聚集200至300人。派出所民警赶来处置并抓了两个小青年;付某喊“派出所抓了我们的人,去要人”,几十个小青年走到派出所门口,这时有一辆越野车开到派出所门口,有人说是政府车把这辆车砸了,几十个小青年用砖头、石块砸那辆越野车的车身及车窗玻璃,其在离那辆车十几米的地方捡石头和砖块砸越野车,杨成耀也捡石头砸车。砸车后,有人提议把这辆车掀翻,于是十几个小青年上前动手掀车,其和他们一起动手将那辆车掀翻。2、同案人付东成供述、辩解和辩认笔录:当晚有五、六十人在沙田镇政府里面,其也走进去,群众喊“政府吃黑钱”并要求见政府领导将建码头的事情解决。当时政府干部在开会,叫群众不要搞事,群众不理。李观养、陈秀建、傅观保等人用凳子砸政府办公室的窗户玻璃,有人用饭盒扔政府办公室。不久派出所民警赶来处置将群众赶到政府大门外,并关上大门。其和付干辉、傅观保、李观养、陈秀建用脚踢政府大门,付某说砸掉值班室的路灯不要让人认出大家,其与付干辉等人用石头砸路灯,路灯被砸灭后傅观保与其打砸政府牌匾,付干辉踢开值班室门与傅观保打砸值班室的桌子、水壶、摩托车,并将摩托车扔到沙田中学门口处,其用棍子打砸值班室的玻璃;之后付某说有两个人被派出所捉了,到派出所要人。大家走到派出所门口,派出所门口关着,付干辉、傅观保等人用石头砸派出所值班室的玻璃。此时派出所门前开来一辆现代牌越野车,付某说“这辆车是进派出所的,大家砸这辆车”,于是其与付某、付干辉、傅观保、李观养、陈秀建、杨成耀等人用石头砸车,接着其、付干辉、傅观保、付某用棍子打砸车玻璃。付某说把车掀翻,于是其、付干辉、傅观保、李观养等人用手掀汽车,付某说没有木棍掀不翻,其到派出所公路对面找来一根木棍,杨成耀跑到派出所对面的钢筋店找来一根长约2米的大木棍,其与杨成耀将两根木棍塞进越野车下面,然后其、付某、付干辉、傅观保、李观养、陈秀建、杨成耀等人合力将车掀翻。付东成指认当晚付某参与打砸沙田镇政府和打砸、掀翻越野车。3、同案人付干辉供述和辩解:当晚19时许,其与傅观保一起在镇政府球场敲鼓,政府领导说正在开会解决大家的问题,叫不要敲鼓,大家没有理会。政府里有人拿相机出来拍摄,大家害怕被拍到就退到政府门口处。政府领导离开后,大家又到政府球场敲鼓,一会又有政府领导劝说并将大家赶出政府大门口。后来政府里面聚集了200多群众,傅观保与其扛鼓去到办公楼面前,付东成敲鼓;敲了一会儿,李观养、傅观保与其砸政府办公室门窗,派出所民警赶来将大家赶出政府并锁上大门。大家继续在政府大门前吵闹,一会后其和李观养、付东成、傅观保、付某等人踹政府大门,付某说将值班室的灯砸坏,付东成与其用石头砸值班室的照明灯,傅观保用铁锤将政府门口的牌匾打砸掉下来,付东成用脚将牌匾踩折并用木棍敲击;紧接着付东成、傅观保、李观养与其一起踹政府值班室大门,进入值班室打砸,付东成、傅观保与其一起将值班室里的一辆摩托车扔到中学的围墙边;此时派出所民警又赶来处置,大家退到政府外面。付某说“有人被派出所抓了,大家去要人,不怕他们”,大家听后将矛头指向派出所。到派出所门前时,一辆黑色越野车开到派出所门口,付某说“这辆车是派出所上级领导的,大家砸烂它”,于是其、付东成、傅观保、付某、李观养、陈秀建等人用石头砸车,打砸了一会,付某说“大家将它扛翻”,杨成耀、陈海城、伍文辉等人走近越野车,然后杨成耀到派出所对面的钢筋店拿来一条大木棍撬越野车,一开始未能撬翻,后傅观保、付某、李观养、陈秀建等人一起将越野车撬翻。4、同案人李观养供述、辩解和辩认笔录:当晚19时许,其听到鼓声与陈秀建一起到沙田镇政府时有200多人聚集在政府门口,有人敲鼓。10多分钟后一群十三、四岁的男子拉鼓进去政府内敲,门口聚集的人也进入政府大院内,付东成在旗杠下敲鼓,大约30分钟后,有人用饭盒、椅子等砸政府办公室的门窗,其用凳子、付东成用椅子砸办公室的窗。一会派出所民警赶来将大家赶出政府大院并锁起大门。大家继续在政府门口大声吵闹,有人大喊“砸政府值班室的门窗和牌匾”,接着有二十多人用石头等物砸政府值班室门窗、桌子、两块牌匾,其与陈秀建用桌子脚、付东成用铁锤砸政府两块牌匾,两块牌匾被砸掉在地上后付东成、付干辉等人用脚踩、用木棍敲击。付东成、付干辉等人将值班室内的一辆摩托车丢进中学里面。此时派出所民警出来制止并追赶大家,有人说派出所抓了我们的人,大家去要人,于是大家往派出所方向走。到派出所门前时派出所大门关闭,其与付东成、付干辉等人往派出所内砸石头、砖块。大约两分钟后有一辆黑色越野车从山口镇方向开到沙田派出所,付某说该车肯定是派出所,大家砸烂它,于是付某、付东成、付干辉、伍文辉等人用石头、砖块等砸越野车。一会后有人说推翻它,接着付东成、付干辉、陈秀建、伍文辉等人掀越野车,但没能掀翻,有个男子拿来一根长约2米的木棍与付东成、付干辉、伍文辉等人一起将越野车撬翻。李观养指认当晚付某参与打砸政府两块牌匾、在沙田边防派出所门前用石块打砸、撬翻越野车。5、同案人陈秀建供述、辩解和辩认笔录:当晚20时许,其路过沙田镇政府路口时看见有几十名群众聚集在那里,有人敲鼓。其与李观养一起走进政府球场,看见付东成在敲鼓。沙田政府领导在二楼开会,大家敲鼓他们无法开会,几名政府干部从二楼会议室走下来和走在前面的群众交谈后大家走出政府。几分钟后大家又进入政府里面敲鼓,这时政府已经聚集约100群众,其与付干辉、李观养、付某等十几个人用饭盒扔政府办公室,有人用杂物打砸政府设施,派出所民警赶来处置,大家撤出政府外面,政府干部将大门锁起来。大家继续在政府大门前吵闹,一会后有人打砸政府门口牌匾等设施,付东成等几名青年用石头对政府值班室进行打砸,傅观保和付干辉等人从值班室里面推出一辆摩托车扔到中学的围墙边。此时派出所民警出来制止,大家又退出到政府外面。有群众说“有人被派出所抓了,大家去要人,不怕他们”,大家听后将矛头指向派出所。到派出所门前时,刚好一辆黑色越野车开到派出所门口,有人说“这辆车肯定是派出所领导的,大家砸烂它”,付干辉等人用石头砸车,其也用一块石头砸越野车,但没砸中。陈秀建指认当晚付某参与打砸政府一楼办公室、政府值班室。6、同案人傅观保的供述和辩认笔录:当晚19时30分许,其与付干辉一起到镇政府时看到有人在政府旗杆下敲鼓,他们将鼓抬到镇政府门口时其敲鼓。有人喊“冲进去,把里面的东西砸了”,付东成与李观养用塑料凳子、一帮小男青年用金属板凳砸政府办公室窗户的玻璃。五六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这帮小男青年又聚集在镇政府大门口,捡石头朝出警人员扔,付干辉打砸政府牌匾、用石头砸灭镇政府门口的照明灯。付东成用木棍撬落一块政府牌匾后用脚踩折,付东成与几个小男青年踢开值班室的门冲进去打砸,将值班室里面的一辆摩托车丢到中学围墙边。付某对大家说“有人被派出所抓了,大家去派出所要人”。群众向派出所门口方向聚集去。刚到派出所门口,一辆黑色越野车刚好在派出所门口停下,杨成耀、付东成、付干辉、付某等人用石块打砸车辆,车上两名男子马上拉开车门往沙田卫生院方向跑开,付某说“撬翻它”,接着付某拿木棍敲打车尾灯及尾部玻璃,杨成耀去派出所对面的钢筋店拿一根很粗的木棍和付东成、付干辉、付某等人将车辆掀翻。7、同案人伍文辉的供述和辩认笔录:当晚20时30分许,其见到十几个小孩在镇政府门口敲鼓,一群小男青年在政府里面吵闹,傅观保在旗杆下敲鼓。21时30分许,政府大院聚集了100多名群众,傅观保和一群小男青年到政府办公室门前敲鼓,两分钟左右有人打砸政府门窗等设施,傅观保用木椅子砸碎办公室门窗。3、4分钟左右派出所民警赶来处置,我们跑出政府。此时有人说“打他们”,于是群众用矿泉水、石头砸政府,付干辉用石头砸牌匾,付东成拿砖头砸坏值班室的门窗、照明灯。一会儿,派出所民警从政府里面冲出来,大家往派出所方向跑。此时从山口方向开来一辆黑色越野车到派出所门口,付某大喊“大家拿石头砸它”,于是大家用石头砸越野车,付德广站在我对面五、六米的距离用石头砸越野车,其也用砖头砸,傅观保用木棍敲越野车的后尾灯,付东成用木棍撞击越野车,两名男青年去派出所卖钢筋的地方找来一根长的大木棍与其他人一起撬翻越野车。伍文辉辨认付某当晚参与打砸沙田镇政府的牌匾、在沙田边防派出所门口参与打砸黑色越野车。四、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6月1日19时30分许,其听说有许多人到政府搞事,其驾驶摩托车到政府。其到现场时看到100多名群众在政府门口聚集,有人敲锣打鼓,有人拿砖头、木棍。20时许,群众打砸政府办公室门窗,其附和喊“不怕,冲进去打他们”;一会后其等人踹政府大门、砸值班室的照明灯、政府牌匾、踹政府值班室大门;此时派出所民警赶来处置,大家退到政府外面。有人说有几个年轻人被派出所抓了,大家听后将矛头指向派出所。到派出所门前时,一辆黑色越野车开到派出所门口,有人说“这辆车是派出所上级领导的,大家砸烂它”,其也跟着附和喊“不要怕,冲上去打他们、砸他们”。后其参与用石头砸车、将越野车撬翻。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录像及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1、沙田派出所门口前一辆黑色现代牌越野车,车头向南,被撬向右侧翻,车窗玻璃全部破碎,车内安全气囊全部爆破而出,车体旁地面散落棍子及砖块;车尾箱盖又两枚指印,大门口东侧提示牌被砸坏,西侧值班室、户籍室靠向公路玻璃窗被砸烂;2、一辆三铃牌摩托车在沙田中学与沙田镇政府围墙之间的绿化带上;政府值班室玻璃窗架被拆下,玻璃破碎,值班物品被砸坏在地面上;沙田镇党委、纪委的牌匾被砸坏在地;应急管理办公室玻璃窗被敲裂,四张办公椅被砸坏;车棚内一辆黑色黄海牌越野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后尾箱有散落玻璃碎,地面有玻璃碎及砖块。六、估价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打砸的三铃牌摩托车、现代胜达越野车、黄海牌越野车(桂E×××××)、沙田政府办公室三块铝合金窗及二块牌匾、沙田边防派出所值班室三块铝合金窗玻璃及一块告示牌的损坏价值。七、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付某于1984年10月27日出生,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八、归案证明,证明被告人付某于2014年11月10日到合浦县公安局投案。九、(2013)合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2014)北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付某于2013年6月2日晚聚众打砸沙田镇人民政府物品及在沙田边防派出所门前打砸、掀翻合浦县政法委一辆现代牌越野车的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部分同案人已被判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吻合,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伙同他人围堵沙田镇政府,涌入镇政府大院内敲鼓吵闹,打砸沙田镇政府的办公室、值班室及车辆等财物,甚至公然砸下国家机关的牌匾进行踩踏打砸;围堵沙田边防派出所,打砸该所值班室、户籍室和告示牌等,并在派出所门口对前来处置突发事件的政法工作人员的车辆进行打砸、掀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被告人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一审判决前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目的规定,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端齐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招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