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晓敏与杜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敏,杜成堂,陈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刘晓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苗建国,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炳宇,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成堂,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淑芹,现住邯郸市。原告刘晓敏与被告杜成堂、第三人陈淑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冀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