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敬与许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许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552号原告黄敬。委托代理人刘光礼。委托代理人刘经纬,居民。被告许乐乐(又名许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敬诉被告许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敬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8减半收取306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584元,由原告黄敬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