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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XXXX木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河南XXXX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林辉,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XX**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XX**木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5元,减半收取4522.5元,由被告河南XX**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人民陪审员  袁春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