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吴某某,女,198X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吴浩、苏昌梦,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8X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离婚纠纷问题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