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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申王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申王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3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工农西路73号。负责人施前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锦丰路99号。法定代表人申王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申王泽。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终字第02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申王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大丰市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终字第02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申王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指定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