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辖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喜梅、景素芹与汝阳县人民政府、刘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142号刘喜梅、景素芹诉汝阳县人民政府、刘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案件由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