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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甲,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宗某甲,��,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勇、闫敏,兴平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宗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甲诉被告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某甲承担。审判员  田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