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洁与李炳灿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07号申请人:张洁,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李炳灿,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申请人张洁、李炳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洁、李炳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洁一次性赔偿李炳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于2015年5月20日前履行;二、张洁一次性赔偿李炳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700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履行;三、张洁、李炳灿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