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恢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严永强、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宇按揭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严永强,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恢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大德路***号。负责人:廖锐浩,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永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亿豪东街*号自编*栋首层。法定代表人:朱培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严永强、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宇按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严永强应偿还借款本金275512、64元及利息、罚息给申请执行人;如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从拍卖或变卖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西北角天一新村G幢11梯6、7层08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拍卖或变卖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西北角天一新村G幢11梯6、7层08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以外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被执行人严永强负担,被执行人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穗中法执字第2932号案查封了以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西北角天一新村G幢房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至今未有裁决结果,现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中用于抵押的房屋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也已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目前暂无法处理上述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恢字第25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