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朱广、雷立华、刘媛媛、苏士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负责人:刘玉梅,行长。被执行人:朱广,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立华,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刘媛媛,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士杰,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申请执行朱广、雷立华、刘媛媛、苏士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朱广、雷立华、刘媛媛、苏士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红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