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格日勒满都胡与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日勒满都胡,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格日勒满都胡,男,蒙古族。被告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生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日勒满都胡诉被告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日勒满都胡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日勒满都胡希望通过政府解决纠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日勒满都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春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