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晓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妇幼保健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曙,西安市莲湖区妇幼保健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赵晓曙,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妇幼保健站。申请执行人赵晓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妇幼保健站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4)第4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妇幼保健站未履行裁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晓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16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妇幼保健站依照莲劳仲案字(2014)第426号仲裁裁决书自动将经济补偿金14000元、防暑降温费2160元,总计16160元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晓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4)第42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