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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梁启龙、李其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梁启龙,李其兵,朱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号。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被执行人:梁启龙。被执行人:李其兵。被执行人:朱春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梁启龙、李其兵、朱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做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暂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东执字第4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宗刚审 判 员  周会升代理审判员  郗小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