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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永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1)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何某,住香河县。被告王某,住香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宝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