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郝军武申请执行冉建设、蒲亚会返还彩礼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军武,冉建设,蒲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郝军武,男,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马连镇连西村,农民。被执行人冉建设,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陕西乾县人,住乾县马连镇南田果村,农民。被执行人蒲亚会,女,1964年6月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郝军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冉建设、蒲亚会返还彩礼33000元及诉执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冉建设、蒲亚会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5000元(已领取),余款及其他费用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星审判员 张 炜审判员 南 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