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利宝、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利宝,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李利宝,农民。申请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先,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利宝(甲方)与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熊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利宝(甲方)、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经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除前期已垫付肆万零叁佰捌拾玖点叁陆元(40389.36)外,另外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全部费用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二、甲方表示达成协议双方履行协议后不再找乙方任何事情,纠缠对方;三、甲方表示今后自己任何有关自己所受伤的一切后期治疗事项与乙方无关;四、赔偿金履行方式:一次性赔偿付款(现金支付);五、本协议属一次性调解,今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肇事,如果造成后果将追究肇事方法律责任;六、本协议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协议立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