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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傲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傲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无锡市傲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学。委托代理人邵晓峰,江苏深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先。委托代理人任芳蓓,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瑞,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傲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傲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1元,减半收取为2540.5元,由原告无锡市傲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