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闻国堂与肖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国堂,肖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闻国堂,居民。被告肖和平,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国堂与被告肖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国堂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国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国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闻国堂负担。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孝宝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