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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闻国堂与肖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国堂,肖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闻国堂,居民。被告肖和平,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国堂与被告肖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国堂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国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国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闻国堂负担。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孝宝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