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执字第00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吴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吴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执字第008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东津小学教师楼404室。被执行人:吴友生,男,51岁,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兴美步行街宁国市虹桥枢纽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友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国津城分理处存款5600.00元予以划扣。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