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湖北神河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鑫世源工贸有限公司、王士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神河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鑫世源工贸有限公司,王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神河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鑫世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九里岗村。法定代表人王士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士友。本院在执行湖北神河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河液压公司)与十堰市鑫世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源公司)、王士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神河液压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鑫世源公司、王士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鑫世源公司、王士友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鑫世源公司、王士友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张绪堂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