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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林清溪、林杏清、丁振强、丁培梅、林孝博、丁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林清溪,林杏清,丁振强,丁培梅,林孝博,丁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光重,该公司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辉胜、蔡清沙,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清溪,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杏清,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振强,男,回族,1964年10年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培梅,女,回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孝博,男,汉族,1966年8年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锦华,女,回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林清溪、林杏清、丁振强、丁培梅、林孝博、丁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六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