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焕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焕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72号罪犯周焕瑜,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焕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1月11日以(2008)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周焕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焕瑜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周焕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焕瑜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2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12月获得表扬;累计扣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焕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焕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