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秀萍与容广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郑秀萍,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容广生,又名容涛,男,汉族,居民。郑秀萍与容广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郑秀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容广生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1.5元。本案执行费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容广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