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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文峰路街道西朱家村民委员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莱州市文峰路街道西朱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323-1号原告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曲波,董事长。被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西朱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振良,主任。本院受理原告潍坊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西朱家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在莱州市文峰路街道西朱家村旧村改造合作开发协议书中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应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2年1月21日,原告与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任景龙签订借款协议,原告是出借方,在该协议中第3条约定,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出借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原、被告协议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在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4988号五洲时代城C座5楼,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主张的莱州市文峰路街道西朱家村旧村改造合作开发协议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其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莱州市文峰路街道西朱家村民委员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宪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