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强与魏强、陈雅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强,陈雅楠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148号原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庄思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经理。被告陈雅楠,无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强、陈雅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建中审 判 员 方玲玲人民陪审员 钱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