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刚与泗县所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泗县所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泗县所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刚因被执行人泗县所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泗县所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泗县所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金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