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82号原告:蒋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