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高亚妮与杨学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智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1、请求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归还原告之父借款8400元及在原告之父名下贷款本金5万元。被告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5日在合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近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6月份高某某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夫妻仍分居生活。2015年3月13日高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陕EA95**大货车1辆。夫妻债务:贷款23万元(其中在高某某之父高自海名下贷款5万元),借款8.84万元(其中借高某某之父现金8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3、结婚证2本,证实其结婚时间;4、贷款催收通知1份,证实在高某某之父名下贷款本金5万元。本院认为:高某某与杨某某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但经常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高某某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高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夫妻财产归杨某某所有,债务由杨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强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