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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海燕与被告张金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燕,张金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郭海燕,住所地前郭县。被告张金河,住所地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燕与被告张金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