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海燕与被告张金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燕,张金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郭海燕,住所地前郭县。被告张金河,住所地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燕与被告张金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