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蒙,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蒙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蒙在邵东县火厂坪镇新华路金桥网友俱乐部附近,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将李某某的一辆价值1500元的黑色二轮铃木牌男式摩托车盗走,得赃款800元。被告人罗蒙于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伙同他人在祁东县过水坪镇盗窃摩托车被祁东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2月5日,邵东县灵官殿派出所在灵官殿大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罗蒙系网上在逃人员,遂将罗蒙带至灵官殿派出所进行讯问,被告人罗蒙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盗窃事实。被告人罗蒙被网上追逃所针对的事实,因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未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罗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蒙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因盗窃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