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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大平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平,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64号原告罗大平,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叶少杰,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晓东,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大平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大平负担。审判员 谭 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彩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