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正东与程庭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东,程庭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任正东,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小马队,身份证号码:342327194611151612.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庭志,男,193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小马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39********。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正东诉被告程庭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正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正东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正东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