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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兰军与庞永强、马爱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兰军,庞永强,马爱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361-1号申请人王兰军,男,汉族,1969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庞永强,男,汉族,1963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马爱玉,女,汉族,1964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3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马爱玉名下银行存款42000元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爱玉名下银行账户为:91407050001010008XXXX(冻结金额42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其顺审 判 员  金 林人民陪审员  姜昌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