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兰军与庞永强、马爱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兰军,庞永强,马爱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361-1号申请人王兰军,男,汉族,1969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庞永强,男,汉族,1963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马爱玉,女,汉族,1964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3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马爱玉名下银行存款42000元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爱玉名下银行账户为:91407050001010008XXXX(冻结金额42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其顺审 判 员 金 林人民陪审员 姜昌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