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刑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冷彐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彐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115号罪犯冷彐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常鼎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彐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冷彐云投入改造后,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冷彐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冷彐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彐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