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振国与韩方元、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国,韩方元,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县野店镇野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1658号原告孙振国,居民。被告韩方元,成年,居民,(临沂广元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松,经理。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工业一路交汇处。被告蒙阴县野店镇野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公丕忠,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国诉被告韩方元、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县野店镇野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国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蒙阴县野店镇野店村村民委员会的社区居民楼工程款19000元。原告孙振国以其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孙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在蒙阴县野店镇野店村村民委员会的社区居民楼工程款19000元。查封原告孙振国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均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