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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一初字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00206号原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平永。委托代理人朱文奎。被告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赫 牛人民陪审员  张秀艳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博 微信公众号“”